投资协议设备进口免税(海关法典 Art. 164-1°-p)

现行

生效日期
以官方原文为准
核验日期
2026-09-24
信息来源
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
关键数据

  • Article 164-1°-p
  • CGI Art. 123-22°-b
  • ≥5 000 万 MAD(50 MDH)
  • 36 个月
  • 24 个月
  • 5 年
  • 法条:海关法典 Article 164-1°-p(进口关税免税)+ CGI Art. 123-22°-b(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)。
  • 门槛:承诺投资额 ≥5 000 万 MAD(50 MDH),并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(convention d’investissement)。
  • 期限:自协议有效期内首次进口起 36 个月,可延期 24 个月;投资须在协议签订后 36 个月内完成,否则税费转为应缴。
  • 适用货物:设备、材料、工具及与其同时进口的部件、备件、附件(须计入固定资产并符合抵扣条件)。
  • 处置锁定:免税货物自进口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、转移或改变用途(除明示授权);设备清单经主管部门签署后纳入 AGLACI 系统集中跟踪。

官方来源清单

本条目事实以官方一手来源为准;政策可能修订,请以官方原文与最新公报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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