矿山安全与闭坑复垦:法定义务
现行
- 生效日期
- 以官方原文为准
- 核验日期
- 2026-09-24
- 信息来源
- 官方一手来源(见下方链接)
关键数据
- Loi 33-13
- Art.52
- Art.56
- Art.57
- Art.61
- Art.94–96
- 安全义务(Loi 33-13):Art.52(开采须采用合理方法并遵守卫生、安全与环保法规)、Art.56(矿权人通用义务)、Art.57(事故时立即采取保护生命与环境措施,并强制投保民事责任险)、Art.61(主管部门可责令采取健康与安全措施)。
- 监管与制裁:Art.94–96(安全/卫生/环保检查)→ Art.98(违规催告 60 日,再催告 30 日)→ Art.99(严重安全卫生违规可致吊销)。
- 开工前申报:Décret 2-15-807 Art.26——开采开工前至少 1 个月书面申报开采方法与安全健康措施及矿山图纸;Art.27——矿井、主巷等矿建工程开工或复工前 1 个月通知并报送位置图与特性表。
- 闭坑:Loi 33-13 Art.60 规定须编制闭坑计划(plan d’abandon),具体条件由实施法规确定(尚未发布);Loi 33-13 全文无"闭坑财务担保"条款(此前误引已更正)。
- 复垦:现行义务主要来自环评批复(Loi 49-17 体系)的个案条件;矿业项目须完成 EIE 并取得环境可接受性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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